访省统计局长杨文章:经济普查在山西全面展开

发布时间:2008-4-1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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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山西频道:杨局长,请您谈谈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的有关情况? 
  杨文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它对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山西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为了确保山西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政府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山西省实际,及时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对普查的组织实施、经费保障、宣传动员、质量控制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依法普查,普查的主要目的,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准确地查清基本省情省力,为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根据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山西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承担了经济普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此前,省统计局已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于去年就开始着手进行了山西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前期筹备工作。目前,山西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正紧张有序、全面推进、逐步落实。
新华网山西频道:那么,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杨文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山西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山西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山西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新华网山西频道: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什么?行业范围包括哪些? 
  杨文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为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在单位清查阶段要对山西省境内所有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通过鉴别确定普查对象。 
  新华网山西频道: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与第一次普查相比有哪些变化? 
  杨文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为适应当前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能源消耗统计的需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准备扩大主要能源品种和水的消费量的统计范围。 
  新华网山西频道:2004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周期是如何确定的? 
  杨文章: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8月11日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决定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但由于2003年恰逢“非典”的特殊原因,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延至2004年实施。2004年9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条例规定全国每五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 
  新华网山西频道:每次普查都有标准时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何时?总体时间安排如何? 
  杨文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2007年作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讨、制订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工作细则;2008年为普查的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试点,培训普查人员,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完成单位清查工作,为普查填报登记工作的开始做好准备;200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0年为普查相关资料编印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新华网山西频道:如何确保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杨文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除农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山西省涉及普查对象约有25万多个各类单位和近100万个个体经营户,可谓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因此,在组织实施上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全省形成各级、各部门协作配合、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各阶段、各环节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等部门。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方面的事项,由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制,即:上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与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间签订责任书;省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市,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以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查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新华网山西频道: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向全社会公布施行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这次普查工作能起到什么作用? 
  杨文章:《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不仅对经济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在经济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一方面对普查对象作出了信守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郑重承诺,另一方面又对拒不配合或者填报虚假数据者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使经济普查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重大实践。 
  此法规对普查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科学、有效地依法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确保经济普查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法律保障。  
  新华网山西频道:《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杨文章: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华网山西频道:《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杨文章: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都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新华网山西频道:《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对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专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杨文章:《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提出要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翔实的宣传工作计划,确保普查宣传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在全省形成应有的宣传氛围。省各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中宣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省掀起普查宣传高潮,达到使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效果。 
  新华网山西频道:《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对普查经费落实有哪些要求? 
  杨文章:“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所属县(市、区)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结合山西省历次普查实际,市级普查工作经费应按辖区内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预算。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3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5元预算。 
  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新华网山西频道:《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对普查质量有什么要求? 
  杨文章:《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提出要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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