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发布时间:2008-8-1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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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会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指导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新修订的《纲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从保障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发,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围绕规划目标,《纲要》明确了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一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高农用地综合利用效益。二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效率,重点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控制。三是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加强天然林、天然草场等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强化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四是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和潜力,加强各类主体功能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强化对省级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调控。五是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健全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调节机制。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立法,从严制定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 
  会议强调,各地区要根据《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组织修编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标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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