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卡年审: 持卡人于每年4-6月份到发卡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年审。过期未参加年审的贷款卡将被人民银行作暂停处理,贷款卡被暂停的借款人不能到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年内过期参审的贷款卡将被推迟三个月年审,跨年度参审的贷款卡将被推迟六个月年审,并换发新卡。 二、贷款卡变更: 借款人因企业(单位)名称变更、自然人更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法定住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和组织形式变更,均应持相关资料、贷款卡、单位书面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到发卡机关申请办理要素变更手续。 其中对企业(单位)名称变更、自然人更名的应该重新办理新卡,对其他变更情况只须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三、贷款卡挂失、换发: 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单位书面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到发卡机关申请办理挂失或换发。 四、贷款卡暂停: 当借款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和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发生时,所持贷款卡将被发卡人民银行暂停。 五、贷款卡注销或吊销: 当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被依法被撤销和有严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的行为时,所持贷款卡将被发卡人民银行注销或吊销。 六、对贷款卡管理、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金融机构遗失借款人贷款卡; 2、金融机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错误登记上报或对错误登记上报内容未及时修改; 2、未及时登记、上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3、漏登或对漏登内容未及时补登并上报; 4、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登记、上报虚假信息; 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受权,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 3、向第三方泄露借款人资信情况; 4、给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5、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6、擅自向第三方提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用软件等知识产权; 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下级行未按规定向上级行提供信息数据资料; 2、没有及时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卡; 3、检查和年审时占压借款人贷款卡超过规定期限时间; 4、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5、泄露借款人或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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